2017年1月12日,被告叶某因生意经营需要,向原告借款15万元。2017年8月7日,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0元。双方于当日签订借款协议书,约定借款本金共计55万元,月息为1.2%,借款时间为一年,到期后被告一次性付清本金和利息629200元。借款到期后,被告未支付上述本金及利息。遂成诉。